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
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公告
2025年第33號
為深入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能,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試點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經評估,試點工作成效顯著,達到了預期目的。為鞏固試點工作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決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部分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簡稱簡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查:
(一)至少一個申報人住所地在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聯系的相關區域(以下簡稱相關區域)的;
(二)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資產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其他經營者的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四)經營者集中相關地域市場為區域性市場,且該相關地域市場全部或主要位于相關區域的;
(五)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
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委托審查工作開展情況和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對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范圍予以動態調整。
二、委托審查流程
(一)申報和商談。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統一接收經營者集中申報。對于符合委托條件的案件,需申報前商談的,申報人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商談,也可以向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商談。
(二)材料審核和受理。對于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的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將申報材料轉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并及時告知申報人委托事宜,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聯系申報人。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案件材料審核,于收到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受理,書面通知申報人,并于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其官方網站公示受理信息,市場監管總局及時在官方網站發布受理鏈接。
(三)案件審查。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被委托案件審查,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四)審查決定。市場監管總局在審核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報告和審查意見基礎上作出審查決定,并定期在官方網站公示無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五)終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報市場監管總局,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應及時終止委托:
1.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簡易案件申報標準的;
2.交易在申報前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已經實施,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
3.被委托的案件未達申報標準,且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4.交易已經取消或交易發生重大變化,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5.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其他應當終止委托的情形。
(六)文書送達。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審查決定書等審查文書送達申報人。同意撤回申報通知書、退回申報通知書、審查決定書加蓋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專用印章,其他審查文書加蓋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印章,并在文書中注明“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對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統一規則開展審查工作。
三、異議受理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受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期內第三方異議,受理郵箱為:jyzjz@samr.gov.cn。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7月31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
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公告
2025年第33號
為深入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能,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試點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經評估,試點工作成效顯著,達到了預期目的。為鞏固試點工作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決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部分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簡稱簡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查:
(一)至少一個申報人住所地在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聯系的相關區域(以下簡稱相關區域)的;
(二)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資產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其他經營者的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
(四)經營者集中相關地域市場為區域性市場,且該相關地域市場全部或主要位于相關區域的;
(五)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
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委托審查工作開展情況和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對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范圍予以動態調整。
二、委托審查流程
(一)申報和商談。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統一接收經營者集中申報。對于符合委托條件的案件,需申報前商談的,申報人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商談,也可以向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商談。
(二)材料審核和受理。對于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的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將申報材料轉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并及時告知申報人委托事宜,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聯系申報人。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案件材料審核,于收到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受理,書面通知申報人,并于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其官方網站公示受理信息,市場監管總局及時在官方網站發布受理鏈接。
(三)案件審查。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被委托案件審查,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四)審查決定。市場監管總局在審核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報告和審查意見基礎上作出審查決定,并定期在官方網站公示無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
(五)終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報市場監管總局,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應及時終止委托:
1.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簡易案件申報標準的;
2.交易在申報前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已經實施,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
3.被委托的案件未達申報標準,且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4.交易已經取消或交易發生重大變化,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5.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其他應當終止委托的情形。
(六)文書送達。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審查決定書等審查文書送達申報人。同意撤回申報通知書、退回申報通知書、審查決定書加蓋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專用印章,其他審查文書加蓋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印章,并在文書中注明“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對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統一規則開展審查工作。
三、異議受理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受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期內第三方異議,受理郵箱為:jyzjz@samr.gov.cn。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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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公告(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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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流質 配方食品注冊指南》等文件的公告(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