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
市監注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下稱統一代碼)管理,規范指導和系統提升市場主體統一代碼賦碼工作,確保統一代碼覆蓋全面、應用穩定、終身唯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統一代碼與各類機構代碼并存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停止使用,改為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對于目前尚未進行統一代碼賦碼的歷史存續市場主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查遺補漏,確保市場主體與統一代碼“一一對應、不重不漏”,歷史存續市場主體(包括注吊銷等各類狀態)統一代碼賦碼100%全覆蓋。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場主體在辦理變更登記等業務時,不論是否領取過組織機構代碼證,全部按統一的賦碼規則確定市場主體的統一代碼,原組織機構代碼停用。總局將匯總通報各地統一代碼覆蓋情況。
三、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完善市場主體數據庫建設,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合作,強化統一代碼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功能,推動統一代碼登記管理向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全面覆蓋,做好市場主體信息歸集、歷史溯源、數據治理、共享應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統一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市監注〔2020〕85號),2021年底前,全國要統一通過總局應用服務接口進行統一代碼賦碼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總局報備區域內各級登記機關,加快做好相關系統程序對接改造準備工作。
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換發工作繼續執行原政策,舊版營業執照仍然有效。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1月4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
市監注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下稱統一代碼)管理,規范指導和系統提升市場主體統一代碼賦碼工作,確保統一代碼覆蓋全面、應用穩定、終身唯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統一代碼與各類機構代碼并存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停止使用,改為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對于目前尚未進行統一代碼賦碼的歷史存續市場主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查遺補漏,確保市場主體與統一代碼“一一對應、不重不漏”,歷史存續市場主體(包括注吊銷等各類狀態)統一代碼賦碼100%全覆蓋。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場主體在辦理變更登記等業務時,不論是否領取過組織機構代碼證,全部按統一的賦碼規則確定市場主體的統一代碼,原組織機構代碼停用。總局將匯總通報各地統一代碼覆蓋情況。
三、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完善市場主體數據庫建設,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合作,強化統一代碼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功能,推動統一代碼登記管理向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全面覆蓋,做好市場主體信息歸集、歷史溯源、數據治理、共享應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統一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市監注〔2020〕85號),2021年底前,全國要統一通過總局應用服務接口進行統一代碼賦碼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總局報備區域內各級登記機關,加快做好相關系統程序對接改造準備工作。
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換發工作繼續執行原政策,舊版營業執照仍然有效。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1月4日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2025年度第2期認證有效性抽查結果的通報(2025-11-13)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工作的公告(2025-11-11)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 39項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的通告(2025-11-07)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發布4-氯雙異丁酚丁執法檢驗方法的通知(2025-11-05)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發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認定意見及執法檢驗方法的通知…(2025-11-05)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3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