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答記者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期發布《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通知》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電力輔助服務是指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發用兩側主體提供的系統調節服務,是保持系統穩定的“調節器”。我國電力輔助服務發展經歷了2006年以前無償服務、2006-2014年計劃補償、2014年至今部分品種市場化3個階段。隨著新能源裝機比例不斷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需求激增、調節能力不足,需要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挖掘系統調節潛力。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逐步探索建立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化品種,實現輔助服務從計劃到市場、從發電側到多元主體的轉變。截至目前共有16個省建立調峰市場,15個省建立調頻市場,2個省建立爬坡市場,6個區域分別建立調頻、備用、調峰等市場,通過競爭有效提升系統調節能力。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在維持系統穩定、保障電力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和推動煤電轉型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24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進一步完善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隨著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積極推進,輔助服務作為重要的交易品種,亟需從國家層面統一規范、統籌推進。為此,我們組織編制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共同構筑全國統一電力市場三個主要交易品種,標志著三大交易品種的規則頂層設計基本建立。
問:《規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則》共12章67條,包含總則、市場成員、市場設立、市場品種、交易組織、費用傳導、市場銜接、計量結算、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范圍。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特別明確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經營主體地位,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參與調節。
二是規范輔助服務交易品種設立流程。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并擬定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需求合理性,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實施。設立新品種時,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相關流程。
三是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明確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建立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規定的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
四是明確與電能量市場銜接機制。明確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經營主體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能量費用按照電能量市場規則結算。
五是理清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職責。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出輔助服務需求并統一采購,負責輔助服務交易組織、市場出清、服務調用、費用計算、提出安全約束、開展安全校核等業務,負責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工作,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輔助服務市場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經營主體市場注冊、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負責披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信息,負責提供結算依據。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各地有效落實《通知》?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市場運營機構規范組織交易、各類經營主體規范參與市場,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各地要根據《通知》和發改價格〔2024〕196號文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制修訂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確保與基本規則要求一致。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期發布《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通知》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電力輔助服務是指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發用兩側主體提供的系統調節服務,是保持系統穩定的“調節器”。我國電力輔助服務發展經歷了2006年以前無償服務、2006-2014年計劃補償、2014年至今部分品種市場化3個階段。隨著新能源裝機比例不斷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需求激增、調節能力不足,需要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挖掘系統調節潛力。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逐步探索建立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化品種,實現輔助服務從計劃到市場、從發電側到多元主體的轉變。截至目前共有16個省建立調峰市場,15個省建立調頻市場,2個省建立爬坡市場,6個區域分別建立調頻、備用、調峰等市場,通過競爭有效提升系統調節能力。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在維持系統穩定、保障電力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和推動煤電轉型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24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96號),進一步完善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隨著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積極推進,輔助服務作為重要的交易品種,亟需從國家層面統一規范、統籌推進。為此,我們組織編制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共同構筑全國統一電力市場三個主要交易品種,標志著三大交易品種的規則頂層設計基本建立。
問:《規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則》共12章67條,包含總則、市場成員、市場設立、市場品種、交易組織、費用傳導、市場銜接、計量結算、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范圍。輔助服務市場經營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特別明確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經營主體地位,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參與調節。
二是規范輔助服務交易品種設立流程。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并擬定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需求合理性,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實施。設立新品種時,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相關流程。
三是健全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明確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建立輔助服務費用傳導機制。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符合規定的調頻、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原則上由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擔。
四是明確與電能量市場銜接機制。明確調頻、備用、爬坡等有功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獨立出清,具備條件時推動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經營主體提供輔助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能量費用按照電能量市場規則結算。
五是理清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職責。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出輔助服務需求并統一采購,負責輔助服務交易組織、市場出清、服務調用、費用計算、提出安全約束、開展安全校核等業務,負責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工作,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與輔助服務市場相關的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經營主體市場注冊、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負責披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信息,負責提供結算依據。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各地有效落實《通知》?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市場運營機構規范組織交易、各類經營主體規范參與市場,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各地要根據《通知》和發改價格〔2024〕196號文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市場運營機構制修訂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確保與基本規則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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