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以下簡稱《規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有關部門單位準確理解并貫徹落實好有關工作要求,現就《規范》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汽車客運站是提供道路客運服務的重要基礎設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務服務、運輸組織、安全管理等功能,長期以來在服務保障公眾出行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于2008年印發了《規范》,并于2019年對《規范》進行了修訂,完善了相關管理要求。《規范》是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準則,也是管理部門對汽車客運站進行安全監管指導的重要依據。
現行《規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將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規范》施行期間,《安全生產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上位法和有關部門規章進行了調整。修訂實施《規范》,對保證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做好與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銜接,更好服務行業安全發展,進一步推動落實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旅客安全出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規范》部分條款進行優化、調整和補充,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完善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調整了汽車客運站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要求,增加了安全帶檢查要求。
二是優化調整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職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條等規定,對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作了優化調整,同時補充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禁限運物品查控要求,做好與現有政策銜接。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交運規〔2021〕2號)有關規定,以及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需要,對禁限運物品查控等要求進行了完善。
四是充分考慮汽車客運站轉型發展需要。明確“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管理要求僅適用于客運站的候車區和發車區;同時增加鼓勵性要求,明確客運站拓展服務功能。
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以下簡稱《規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有關部門單位準確理解并貫徹落實好有關工作要求,現就《規范》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汽車客運站是提供道路客運服務的重要基礎設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務服務、運輸組織、安全管理等功能,長期以來在服務保障公眾出行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于2008年印發了《規范》,并于2019年對《規范》進行了修訂,完善了相關管理要求。《規范》是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準則,也是管理部門對汽車客運站進行安全監管指導的重要依據。
現行《規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將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規范》施行期間,《安全生產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上位法和有關部門規章進行了調整。修訂實施《規范》,對保證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做好與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銜接,更好服務行業安全發展,進一步推動落實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旅客安全出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規范》部分條款進行優化、調整和補充,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完善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調整了汽車客運站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要求,增加了安全帶檢查要求。
二是優化調整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職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條等規定,對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作了優化調整,同時補充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禁限運物品查控要求,做好與現有政策銜接。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交運規〔2021〕2號)有關規定,以及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需要,對禁限運物品查控等要求進行了完善。
四是充分考慮汽車客運站轉型發展需要。明確“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管理要求僅適用于客運站的候車區和發車區;同時增加鼓勵性要求,明確客運站拓展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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