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實施<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公告》解讀
2019年3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19〕2號,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2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2〕26號),對《辦法》中2項收費項目進一步減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完善了拖輪費使用范圍。
《辦法》實施以來,進一步規范了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體水費水平,目前我國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整體水平低于周邊國家、遠低于歐美國家。《辦法》對降低社會物流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多出有利于穩預期、穩增長等政策相關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有效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等要求,進一步強化政策延續性,促進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辦法》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并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實施<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考慮到《辦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已于2023年修改,《公告》明確關于危險貨物定義、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拖輪費等相關內容按《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2〕26號)執行。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政策宣傳,將公告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單位,督促港口經營人和相關單位嚴格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規范收費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加大對違規收費等行為處罰力度。
2019年3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19〕2號,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2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2〕26號),對《辦法》中2項收費項目進一步減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完善了拖輪費使用范圍。
《辦法》實施以來,進一步規范了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體水費水平,目前我國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整體水平低于周邊國家、遠低于歐美國家。《辦法》對降低社會物流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多出有利于穩預期、穩增長等政策相關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有效降低全社會物流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等要求,進一步強化政策延續性,促進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我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辦法》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并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實施<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考慮到《辦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已于2023年修改,《公告》明確關于危險貨物定義、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拖輪費等相關內容按《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2〕26號)執行。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政策宣傳,將公告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單位,督促港口經營人和相關單位嚴格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規范收費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加大對違規收費等行為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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