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火鍋食材“魚滑”非法添加硼砂系列案件
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響應民生關切,通過對群眾關注度高和社會熱點進行分析研判,從2021年初開始在市區內開展了火鍋食材專項行動。經過前期篩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發現肉丸系列中的魚滑檢出硼酸(硼砂)陽性,當即對市區農貿市場的魚滑、魚餅、蝦滑、肉丸等肉糜類食品進行了抽檢,共抽樣企業85家,抽檢火鍋食材152批次,最終檢測硼酸陽性魚滑8家/批次。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合公安部門共同調查,發現上述產品均為銷售者自制產品,涉嫌生產銷售的窩點8個。
2021年4月19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轄區市場局等部門對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魚滑的窩點進行聯合行動。在行動中,有5家窩點的魚滑檢出硼酸,并在現場發現硼砂可疑物白色粉末(經檢驗為硼砂)。上述窩點涉嫌生產經營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魚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并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梧州市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5起。
魚滑,由鮮魚肉打碎后與油、鹽、糖、生粉及其它調味料攪拌并拍打制成,可直接用來打火鍋,也可制成魚肉丸和魚肉餅后進行食用。因其肉質細膩、鮮美爽口,頗受民眾喜歡,是打火鍋的主要食材之一。在春冬季,梧州市市區農貿市場中專門制售魚滑的攤檔達近百家。部分攤檔為提升魚滑口感,在魚滑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民眾在食用后輕則可能出現腸胃道不適,引發惡心、嘔吐等癥狀,重則可能引發代謝性酸中毒,引發腎衰竭、衰竭,危害性命。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足群眾關切,聚焦民生熱點,開展火鍋食材專項行動,及時發現了火鍋食材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風險點,并通過案件查處和行刑銜接,嚴厲打擊了火鍋食材中非法添加硼砂的違法行為,規范了市場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建材商行涉嫌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案
2021年3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涉嫌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作出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罰沒款9136973.88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8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在收取了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貨款和定金后未按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無法與經營者取得聯系,請求幫助其挽回損失,并依法對商家予以查處。接到消費者投訴后,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到該商行經營住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商行大門關閉,執法人員現場通過電話聯系該商行經營者,均無法拔通,顯示是無人接聽狀態,無法聯系上該商行。
經調查,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從2017年1月開始,以各種優惠活動進行宣傳,吸引消費者與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簽訂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的合同,收取消費者大量的貨款和定金,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送達的36份民事判決書和消費者提供的投訴材料逐一核對統計,認定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共獲違法所得1136973.88元。
當事人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置辦家居家具一直是老百姓新居入伙的頭等大事,市場上經營家具的商家也是魚龍混雜,經營者的誠信與否,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及生活品質,輕則買到劣質產品,重則財貨兩空。梧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多部門溝通協商、與消費者逐一談話問詢,最終明確了該案涉案金額及處罰標準,該起投訴涉及的消費者多、金額大,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震懾不良商家,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雷霆出擊,對不良商家開出近千萬罰單。
3.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1年5月,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冷凍豬腳、罰沒款10.00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6日,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梧州市長洲區龍山路龍山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該場所設置的冷庫內發現外包裝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標識的冷凍豬腳4件,共74.5Kg,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批冷凍豬腳的相關檢驗檢疫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該批冷凍豬腳進行查封。經查,位于梧州市長洲區龍山路龍山里的梧州市長洲區某冷庫店從桂林市的“某食品經營部”購進外包裝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標識的冷凍豬腳4件,共76.5Kg,進貨價32元/Kg,銷售價38元/Kg,該批冷凍豬腳貨值為2907元。執法人員檢查時該冷凍豬腳已銷售2Kg,銷售價38元/Kg,違法所得為12元。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該批產品為食用農產品。該冷庫內儲存的冷凍豬腳均在梧州市萬秀區新興一路勝隆里的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冷凍豬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消毒證明。
梧州市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八十、序號4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為疫情期間嚴查冷凍肉類檢驗檢疫證明與進貨來源、維護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的監管,重點對食品流通環節進行排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來源安全。該案的涉案產品是冷凍肉類。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會對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安全造成潛在的隱患。執法人員在發現線索后,立即扣押涉案產品,防止其流入流通市場,保障了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
4.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案
2021年7月,藤縣市場監管局對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事涉案劣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7日,藤縣局執法人員對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該醫院藥房使用貨架上發現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維生素E軟膠囊”共十瓶,其中一瓶已開封,還剩下21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上述藥品為劣藥。藤縣局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該藥品進行了扣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維生素E軟膠囊”于2019年11月28日從梧州市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數量是10瓶,在有效期內于2020年10月29日使用了9粒,剩余超過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擺放在該醫院藥房使用貨架上,尚未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超過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的“維生素E軟膠囊”為劣藥已被扣押。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針對本案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藥品消費應注意科學、安全、健康消費藥品。結合自身實際,安全合理用藥。做到“五要”:一要細看說明書;二要按照醫囑,對癥吃藥;三要遵循用藥禁忌;四要檢查藥品有效期,謹防假藥劣藥;五要索取購藥憑證,作為消費證明和維權證據。
5.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1年6月,藤縣市場監管局對陳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豬肉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豬肉、罰沒款3888.3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6日,藤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某銀行門口的豬肉攤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陳某某正在該豬肉攤銷售豬肉,該豬肉攤檔正在銷售的29.9kg豬肉的肉皮上未加蓋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訖印章,陳某某現場不能提供該批次豬肉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藤縣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批次29.9kg豬肉進行了扣押。經查明:當事人陳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在某銀行門口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的豬肉,其銷售未經肉質品質檢驗的豬肉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豬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動物性食品之一,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強化生豬產品流通環節監管,重點檢查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豬肉經營者以及農村流動攤販生豬產品來源和“兩證一報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查驗等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肉品時應選擇超市、肉品專賣店或有保障的農貿市場等規范場所購買,并及時查看“兩章兩證”。一旦發現無“兩章兩證”的豬肉或可疑豬肉,可立即撥打12315進行舉報。
6.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商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案
2021年6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商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罰沒款5813.33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9日,梧州市市場局執法人員到長洲區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展柜內發現無中文標識洋酒2瓶;在店內倉庫發現上述洋酒6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洋酒的供貨商的證照資料及產品的相關證明。當事人提供的送貨單及支出證明單顯示,上述洋酒購進日期為2020年12月29日,購進數量為1件12瓶,單價為3800元/件,已銷售4瓶,銷售價為520元/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洋酒進行扣押,并于2021年5月11日對該商行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商行涉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經核實,上述洋酒為該商行于2020年12月29日購進1件12瓶,單價為3800元/件,已銷售4瓶,銷售價為520元/瓶,違法所得為813.33元。根據上述違法事實,梧州市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該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在海關過關的時候,都會得到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該商品的中文標簽,作為其在國內銷售的依據。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商家和經營者也要根據規定在商品包裝處貼上中文標簽,方便消費者辨識。但是部分店主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銷售,而且沒有進口標示的食品,有可能存在走私、國內偽造等情況。缺乏中文標識,說明在進貨過程中,某一個環節存在違法行為。特別在現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勢比較嚴峻的情況下,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局聚焦民生領域,有效發現進口食品風險點,大力打擊進口食品的違法行為,有力保障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7.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梧州市某幼兒園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某幼兒園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責令其退還多收價款218180元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梧州市零距離問政網反映梧州市某幼兒園、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以下簡稱“娃娃之家分園”)向學生收取空調費網絡問政,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9月24日起分別到梧州市某幼兒園、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梧州市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某幼兒園大正峰景分園違規向家長收取空調電費、周末延時費、拼音費、園服費、書費、手工材料費、軍訓費及未按規定標準收取保教費,以上三家幼兒園的收費行為多收金額合計218180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當事人已將多收價款218180元全部退還繳費者。當事人的收費行為屬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提高收費標準的”和《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的違法行為。
根據《關于調整我市公辦幼兒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梧價費字〔2010〕68號)規定普通幼兒園保教費的收費標準為200元/人·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加強我區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84號)規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以上三家幼兒園的違規收費行為,加重了家長的負擔,市場監管部門切實貫徹執行中央減輕教育負擔的精神,堅決予以查處。
8.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商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成品酒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商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成品酒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成品酒、罰沒款605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1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對長洲區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正在銷售“某”牌成品酒,上述商品經商標權人代理人廣州史迪斯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別后認定為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后經調查核實,該批侵權貨物為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所有。經調查,在2021年2月份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從上門兜售的銷售人員手中購進標注“某”注冊商標成品酒,總貨值58680元,已出售額為3130元,獲利1890元。本局執法人員將剩余庫存成品酒從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處全部扣押。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該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違法行為,部分店家為了提高利潤、降低成本,選擇從上門兜售的銷售人員手中購買侵權假冒產品,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專用權持有人的利益,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隱患。打擊侵權行為,有效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全市經濟穩步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
9.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柴油產品1.9噸,罰沒款5622.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在梧州商貿物流園北側宏威批發市場旁的倉庫發現當事人涉嫌非法經營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經查,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3月31日購進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17.106噸。其中,作為工業燃油已出售15.106噸,剩下的2噸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當事人準備以每噸2800元的價格出售給油罐車作車用燃油使用,在4月22日被查扣前已經售出0.1噸給私人油罐車做車用燃油,獲違法所得22.5元,剩余未售出的1.9噸被執法人員扣押,執法人員對剩余油品抽樣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存在硫含量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0#國VI)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涉案2噸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產品貨值金額5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硫含量超標的柴油,不僅會嚴重腐蝕車輛發動機等部件,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傷害,同時嚴重污染大氣,破壞建筑物外表,當事人的行為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對于侵害人體健康、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堅決予以打擊。
10.蒙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山縣某文具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案
2021年8月,蒙山縣市場監管局對蒙山縣某文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益智玩具、罰沒款358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蒙山縣某文具店銷售的益智玩具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蒙山縣局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簽發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依據《2021年兒童玩具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對所抽樣品的5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其中彈射玩具(非蓄能彈射玩具)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要求,綜合判定該產品本次監督抽查不合格。
2021年6月11日,蒙山縣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送給該店簽收。同時對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有與上述《檢驗報告》中樣品信息一致的產品益智玩具。經初步核查,該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蒙山縣局于2021年6月21日對該店的上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店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1年6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保管的備份樣品益智玩具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該店共購進上述益智玩具8盒,已銷售上述益智玩具7盒,被蒙山縣局扣押1盒。該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蒙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是人類社會未來的主體,是每個家庭的中心,任何涉及兒童使用的產品質量都會引起社會及家長的高度重視,兒童玩具作為重要嬰童用品,其質量儼然已成為每個父母兒童關心的問題,使用存在玩具安全不合格等問題的兒童玩具,在使用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意外對兒童造成一定的傷害。查處不合格玩具,一定程度上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和快樂童年。
2021年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火鍋食材“魚滑”非法添加硼砂系列案件
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響應民生關切,通過對群眾關注度高和社會熱點進行分析研判,從2021年初開始在市區內開展了火鍋食材專項行動。經過前期篩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發現肉丸系列中的魚滑檢出硼酸(硼砂)陽性,當即對市區農貿市場的魚滑、魚餅、蝦滑、肉丸等肉糜類食品進行了抽檢,共抽樣企業85家,抽檢火鍋食材152批次,最終檢測硼酸陽性魚滑8家/批次。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合公安部門共同調查,發現上述產品均為銷售者自制產品,涉嫌生產銷售的窩點8個。
2021年4月19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轄區市場局等部門對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魚滑的窩點進行聯合行動。在行動中,有5家窩點的魚滑檢出硼酸,并在現場發現硼砂可疑物白色粉末(經檢驗為硼砂)。上述窩點涉嫌生產經營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魚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并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梧州市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5起。
魚滑,由鮮魚肉打碎后與油、鹽、糖、生粉及其它調味料攪拌并拍打制成,可直接用來打火鍋,也可制成魚肉丸和魚肉餅后進行食用。因其肉質細膩、鮮美爽口,頗受民眾喜歡,是打火鍋的主要食材之一。在春冬季,梧州市市區農貿市場中專門制售魚滑的攤檔達近百家。部分攤檔為提升魚滑口感,在魚滑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民眾在食用后輕則可能出現腸胃道不適,引發惡心、嘔吐等癥狀,重則可能引發代謝性酸中毒,引發腎衰竭、衰竭,危害性命。梧州市市場監管局立足群眾關切,聚焦民生熱點,開展火鍋食材專項行動,及時發現了火鍋食材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風險點,并通過案件查處和行刑銜接,嚴厲打擊了火鍋食材中非法添加硼砂的違法行為,規范了市場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建材商行涉嫌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案
2021年3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涉嫌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作出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罰沒款9136973.88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8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在收取了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貨款和定金后未按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無法與經營者取得聯系,請求幫助其挽回損失,并依法對商家予以查處。接到消費者投訴后,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到該商行經營住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商行大門關閉,執法人員現場通過電話聯系該商行經營者,均無法拔通,顯示是無人接聽狀態,無法聯系上該商行。
經調查,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從2017年1月開始,以各種優惠活動進行宣傳,吸引消費者與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簽訂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的合同,收取消費者大量的貨款和定金,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送達的36份民事判決書和消費者提供的投訴材料逐一核對統計,認定梧州市長洲區某建材商行共獲違法所得1136973.88元。
當事人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置辦家居家具一直是老百姓新居入伙的頭等大事,市場上經營家具的商家也是魚龍混雜,經營者的誠信與否,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及生活品質,輕則買到劣質產品,重則財貨兩空。梧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多部門溝通協商、與消費者逐一談話問詢,最終明確了該案涉案金額及處罰標準,該起投訴涉及的消費者多、金額大,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震懾不良商家,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雷霆出擊,對不良商家開出近千萬罰單。
3.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1年5月,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冷凍豬腳、罰沒款10.00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6日,梧州市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梧州市長洲區龍山路龍山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該場所設置的冷庫內發現外包裝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標識的冷凍豬腳4件,共74.5Kg,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批冷凍豬腳的相關檢驗檢疫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該批冷凍豬腳進行查封。經查,位于梧州市長洲區龍山路龍山里的梧州市長洲區某冷庫店從桂林市的“某食品經營部”購進外包裝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標識的冷凍豬腳4件,共76.5Kg,進貨價32元/Kg,銷售價38元/Kg,該批冷凍豬腳貨值為2907元。執法人員檢查時該冷凍豬腳已銷售2Kg,銷售價38元/Kg,違法所得為12元。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該批產品為食用農產品。該冷庫內儲存的冷凍豬腳均在梧州市萬秀區新興一路勝隆里的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冷凍豬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消毒證明。
梧州市長洲區某冷庫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八十、序號4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為疫情期間嚴查冷凍肉類檢驗檢疫證明與進貨來源、維護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的監管,重點對食品流通環節進行排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來源安全。該案的涉案產品是冷凍肉類。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會對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安全造成潛在的隱患。執法人員在發現線索后,立即扣押涉案產品,防止其流入流通市場,保障了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
4.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案
2021年7月,藤縣市場監管局對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事涉案劣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7日,藤縣局執法人員對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該醫院藥房使用貨架上發現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維生素E軟膠囊”共十瓶,其中一瓶已開封,還剩下21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上述藥品為劣藥。藤縣局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該藥品進行了扣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藤縣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維生素E軟膠囊”于2019年11月28日從梧州市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數量是10瓶,在有效期內于2020年10月29日使用了9粒,剩余超過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擺放在該醫院藥房使用貨架上,尚未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超過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的“維生素E軟膠囊”為劣藥已被扣押。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針對本案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藥品消費應注意科學、安全、健康消費藥品。結合自身實際,安全合理用藥。做到“五要”:一要細看說明書;二要按照醫囑,對癥吃藥;三要遵循用藥禁忌;四要檢查藥品有效期,謹防假藥劣藥;五要索取購藥憑證,作為消費證明和維權證據。
5.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1年6月,藤縣市場監管局對陳某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豬肉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豬肉、罰沒款3888.3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6日,藤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某銀行門口的豬肉攤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陳某某正在該豬肉攤銷售豬肉,該豬肉攤檔正在銷售的29.9kg豬肉的肉皮上未加蓋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訖印章,陳某某現場不能提供該批次豬肉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藤縣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批次29.9kg豬肉進行了扣押。經查明:當事人陳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在某銀行門口銷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的豬肉,其銷售未經肉質品質檢驗的豬肉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豬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動物性食品之一,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強化生豬產品流通環節監管,重點檢查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豬肉經營者以及農村流動攤販生豬產品來源和“兩證一報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查驗等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肉品時應選擇超市、肉品專賣店或有保障的農貿市場等規范場所購買,并及時查看“兩章兩證”。一旦發現無“兩章兩證”的豬肉或可疑豬肉,可立即撥打12315進行舉報。
6.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商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案
2021年6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商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罰沒款5813.33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9日,梧州市市場局執法人員到長洲區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展柜內發現無中文標識洋酒2瓶;在店內倉庫發現上述洋酒6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洋酒的供貨商的證照資料及產品的相關證明。當事人提供的送貨單及支出證明單顯示,上述洋酒購進日期為2020年12月29日,購進數量為1件12瓶,單價為3800元/件,已銷售4瓶,銷售價為520元/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洋酒進行扣押,并于2021年5月11日對該商行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商行涉嫌采購洋酒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及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經核實,上述洋酒為該商行于2020年12月29日購進1件12瓶,單價為3800元/件,已銷售4瓶,銷售價為520元/瓶,違法所得為813.33元。根據上述違法事實,梧州市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該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在海關過關的時候,都會得到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該商品的中文標簽,作為其在國內銷售的依據。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商家和經營者也要根據規定在商品包裝處貼上中文標簽,方便消費者辨識。但是部分店主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銷售,而且沒有進口標示的食品,有可能存在走私、國內偽造等情況。缺乏中文標識,說明在進貨過程中,某一個環節存在違法行為。特別在現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勢比較嚴峻的情況下,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局聚焦民生領域,有效發現進口食品風險點,大力打擊進口食品的違法行為,有力保障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7.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梧州市某幼兒園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某幼兒園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責令其退還多收價款218180元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梧州市零距離問政網反映梧州市某幼兒園、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以下簡稱“娃娃之家分園”)向學生收取空調費網絡問政,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9月24日起分別到梧州市某幼兒園、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梧州市某幼兒園、娃娃之家分園、某幼兒園大正峰景分園違規向家長收取空調電費、周末延時費、拼音費、園服費、書費、手工材料費、軍訓費及未按規定標準收取保教費,以上三家幼兒園的收費行為多收金額合計218180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當事人已將多收價款218180元全部退還繳費者。當事人的收費行為屬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提高收費標準的”和《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的違法行為。
根據《關于調整我市公辦幼兒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梧價費字〔2010〕68號)規定普通幼兒園保教費的收費標準為200元/人·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加強我區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84號)規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以上三家幼兒園的違規收費行為,加重了家長的負擔,市場監管部門切實貫徹執行中央減輕教育負擔的精神,堅決予以查處。
8.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長洲區某商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成品酒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洲區某商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成品酒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成品酒、罰沒款605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1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對長洲區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正在銷售“某”牌成品酒,上述商品經商標權人代理人廣州史迪斯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別后認定為侵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后經調查核實,該批侵權貨物為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所有。經調查,在2021年2月份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從上門兜售的銷售人員手中購進標注“某”注冊商標成品酒,總貨值58680元,已出售額為3130元,獲利1890元。本局執法人員將剩余庫存成品酒從梧州市長洲區某商行處全部扣押。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該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違法行為,部分店家為了提高利潤、降低成本,選擇從上門兜售的銷售人員手中購買侵權假冒產品,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專用權持有人的利益,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隱患。打擊侵權行為,有效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全市經濟穩步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
9.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柴油產品1.9噸,罰沒款5622.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在梧州商貿物流園北側宏威批發市場旁的倉庫發現當事人涉嫌非法經營的(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經查,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3月31日購進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17.106噸。其中,作為工業燃油已出售15.106噸,剩下的2噸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當事人準備以每噸2800元的價格出售給油罐車作車用燃油使用,在4月22日被查扣前已經售出0.1噸給私人油罐車做車用燃油,獲違法所得22.5元,剩余未售出的1.9噸被執法人員扣押,執法人員對剩余油品抽樣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存在硫含量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0#國VI)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涉案2噸輕質循環油(車用柴油)產品貨值金額5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硫含量超標的柴油,不僅會嚴重腐蝕車輛發動機等部件,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傷害,同時嚴重污染大氣,破壞建筑物外表,當事人的行為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對于侵害人體健康、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堅決予以打擊。
10.蒙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蒙山縣某文具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案
2021年8月,蒙山縣市場監管局對蒙山縣某文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益智玩具、罰沒款358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蒙山縣某文具店銷售的益智玩具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蒙山縣局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簽發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依據《2021年兒童玩具產品質量廣西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對所抽樣品的5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其中彈射玩具(非蓄能彈射玩具)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要求,綜合判定該產品本次監督抽查不合格。
2021年6月11日,蒙山縣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送給該店簽收。同時對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有與上述《檢驗報告》中樣品信息一致的產品益智玩具。經初步核查,該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蒙山縣局于2021年6月21日對該店的上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該店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1年6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保管的備份樣品益智玩具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該店共購進上述益智玩具8盒,已銷售上述益智玩具7盒,被蒙山縣局扣押1盒。該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益智玩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蒙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兒童是人類社會未來的主體,是每個家庭的中心,任何涉及兒童使用的產品質量都會引起社會及家長的高度重視,兒童玩具作為重要嬰童用品,其質量儼然已成為每個父母兒童關心的問題,使用存在玩具安全不合格等問題的兒童玩具,在使用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意外對兒童造成一定的傷害。查處不合格玩具,一定程度上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和快樂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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