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方位打擊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
記者9月2日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以來,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電子計價秤綜合整治,從生產、銷售、維修、檢定、使用、公平秤配備與管理等環節多措并舉強化監管,全方位打擊“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共檢查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其他經營商戶等2743家,檢查電子計價秤16999臺,查處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案件109件。
9月2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4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缺斤短兩”典型案例。
今年1月,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生鮮超市購買草莓,稱量過程中沒有刨除裝草莓的塑料盆的重量。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銷售的盆裝散裝稱重草莓828克,單價50元/千克,共計41.4元,未刨除塑料盆50克重量,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今年5月,密云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某市場海鮮攤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商戶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稱重顯示數據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1千克標準砝碼在該電子計價秤上,稱重結果為1.15千克。經調查,當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購買了該電子計價秤,放置于經營場所,用于銷售海鮮時稱重,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稱量測試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當事人使用準確度被破壞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今年6月,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在對一便民市場檢查中發現,一經營商戶使用的電子秤存在作弊功能,執法人員現場將500克標準砝碼放在涉案電子計價秤上發現稱重顯示為600克。根據當事人操作,按電子計價秤上的“M1”鍵后,把500克標準砝碼放到涉案電子計價秤上,稱重顯示為550克,按電子計價秤上的“M2”鍵后,顯示為600克。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及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
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缺斤短兩”線索開展調查,消費者于今年6月22日在某農貿大廳水產攤位購買一條鱸魚,稱重顯示0.825千克,微信收款38元,消費者在市場公平秤復稱結果為0.69千克,實際銷售金額應為32元。經調查,攤位當事人于今年6月1日非法將電子計價秤改成作弊秤,一直使用該秤直到6月22日。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
記者9月2日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以來,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電子計價秤綜合整治,從生產、銷售、維修、檢定、使用、公平秤配備與管理等環節多措并舉強化監管,全方位打擊“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共檢查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其他經營商戶等2743家,檢查電子計價秤16999臺,查處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案件109件。
9月2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4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缺斤短兩”典型案例。
今年1月,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生鮮超市購買草莓,稱量過程中沒有刨除裝草莓的塑料盆的重量。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銷售的盆裝散裝稱重草莓828克,單價50元/千克,共計41.4元,未刨除塑料盆50克重量,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今年5月,密云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某市場海鮮攤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商戶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稱重顯示數據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1千克標準砝碼在該電子計價秤上,稱重結果為1.15千克。經調查,當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購買了該電子計價秤,放置于經營場所,用于銷售海鮮時稱重,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稱量測試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當事人使用準確度被破壞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今年6月,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在對一便民市場檢查中發現,一經營商戶使用的電子秤存在作弊功能,執法人員現場將500克標準砝碼放在涉案電子計價秤上發現稱重顯示為600克。根據當事人操作,按電子計價秤上的“M1”鍵后,把500克標準砝碼放到涉案電子計價秤上,稱重顯示為550克,按電子計價秤上的“M2”鍵后,顯示為600克。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及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
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缺斤短兩”線索開展調查,消費者于今年6月22日在某農貿大廳水產攤位購買一條鱸魚,稱重顯示0.825千克,微信收款38元,消費者在市場公平秤復稱結果為0.69千克,實際銷售金額應為32元。經調查,攤位當事人于今年6月1日非法將電子計價秤改成作弊秤,一直使用該秤直到6月22日。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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