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訂并公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近日,修訂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并將于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發布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推動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福建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營造公開、透明、誠信的市場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
明確追溯主體義務,保障追溯責任落實到位。《辦法》明確應當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7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并將其統稱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銷售交付時實施源頭賦碼,并分類規定了相應錄入或者接受確認追溯信息的義務;規定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錄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錄入的追溯信息應當準確、規范、完整,不得錄入虛假信息;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錄入信息并形成電子檔案,如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錄入。
調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辦法》規定,將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作出調整,由福建省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相關部門明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具體類別品種;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源頭賦碼,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按照編碼規則生成追溯碼,追溯碼應當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傳遞,實現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海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凝聚部門合力,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建設。《辦法》規定,由福建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以及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開發運用,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開發運用并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對接;明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匯集相關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信息,實現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等信息的共享;鼓勵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等生產經營主體將其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與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對接。
充分發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務民生作用。《辦法》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視為履行了相應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義務,有關部門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紙質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此辦法規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明確福建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生成的電子追溯憑證具有與相應紙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查詢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相關的追溯信息。
近日,修訂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并將于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發布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推動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福建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營造公開、透明、誠信的市場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
明確追溯主體義務,保障追溯責任落實到位。《辦法》明確應當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7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并將其統稱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銷售交付時實施源頭賦碼,并分類規定了相應錄入或者接受確認追溯信息的義務;規定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錄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錄入的追溯信息應當準確、規范、完整,不得錄入虛假信息;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錄入信息并形成電子檔案,如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錄入。
調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辦法》規定,將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作出調整,由福建省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相關部門明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具體類別品種;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源頭賦碼,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按照編碼規則生成追溯碼,追溯碼應當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傳遞,實現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海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凝聚部門合力,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建設。《辦法》規定,由福建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以及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開發運用,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開發運用并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對接;明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匯集相關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信息,實現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等信息的共享;鼓勵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等生產經營主體將其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與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對接。
充分發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務民生作用。《辦法》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視為履行了相應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義務,有關部門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紙質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此辦法規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明確福建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生成的電子追溯憑證具有與相應紙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查詢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相關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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