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力度,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將地方政府塑造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疊加改革開放紅利的釋放,地方政府積極性得以充分調動,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展開充分、有效競爭,創造了我國經濟增長的“奇跡”。隨著形勢發展和經濟地位格局的變化,我國逐漸從過去的“追趕型”發展轉向現在的“引領型”發展,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照搬,沒有現成的創新可以模仿,對創新的原創性、引領性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但是這種創新成本高、難度大,疊加地方的經濟利益動機和面臨發展的考核壓力等,地方政府間的競爭日漸由過去的“增量競爭”轉為現在的“存量競爭”,地方保護的動機越來越強,有的地方形成逐底式的“政策洼地”競爭。這些問題都亟須通過健全公平競爭制度供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來解決。在此背景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可謂是正當其時,有利于提高各類經營主體創新和發展的積極性,優化提升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環境,更好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
一、公平競爭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原則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一國市場化程度越深,對政府承擔保障公平競爭的要求就越高。為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自由競爭,政府既需要健全保障公平競爭的法規制度,又需要強化公平競爭審查,使明確的公平競爭保障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兩方面協同發力,切實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體而言,一方面,政府應建立健全專門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直接保護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政府應健全與公平競爭相關的制度,完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內部決策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保證政府相關主體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其依法行政。
公平競爭對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至關重要,而當前地方政府鑒于利益動機而采取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愈演愈烈,疊加新舊形式的壟斷的影響,給公平競爭帶來嚴峻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要促進高質量發展,構建雙循環發展格局,強化審查促進公平競爭的意義就顯得格外重大。《條例》針對影響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等實踐中易發常見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從頂層制度設計方面予以規范。《條例》重點從公平競爭的審查標準、審查機制、監督保障三個方面加強國家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二、《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對各類影響公平競爭的因素全面覆蓋
《條例》從是否影響市場準入和退出、是否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是否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是否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面設立審查標準,切中了地方政府受利益動機驅使采取地方保護手段的痛點。具體來看,針對地方政府限制或阻礙經營主體自由進出市場等方面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阻礙統一的商品和要素市場形成等方面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保護導致不同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成本差異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保護扭曲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在“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條例》的審查標準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實效性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公平競爭法治也將隨之完善。
三、《條例》規定的審查機制做到橫向協同、縱向統籌有機銜接
《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明確“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端隨著時間的推移日趨顯現,局部地區受益而整體效率受損,數字經濟時代的平臺壟斷等現象,《條例》從國家層面鼓勵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一方面,有利于推進“條條”監管目標與“塊塊”政策動機之間的統籌協調,推動地方政府局部利益與全國統一大市場整體目標之間的深度融合和激勵相容進入實踐探索階段,有助于改變地方政府之間競爭關系大于合作關系的局面,從而真正形成主動突破行政壁壘和屬地化管理的內在驅動力,促進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另一方面,《條例》順應了平臺經濟跨行業、跨區域的特點,為強化部門及區域間協同,實現跨部門、跨區域、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監管實踐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多元參與的審查監管合力。
四、《條例》規定的監督保障明確了主體責任和追責機制
《條例》明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方面的責任;明確未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從制度層面有力解決了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時,通過運用自由裁量空間影響公平競爭環境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條例》的規定能夠促進部門和地方政府調整績效目標管理方案,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其中,通過政績考核機制變革引領地方政府發展思維變革,進而從根本上加大地方政府對公平競爭和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工作力度,對于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有利于在保障市場發揮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使經營主體在“有為政府”營造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中充分、自由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升經濟運行效率,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將地方政府塑造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疊加改革開放紅利的釋放,地方政府積極性得以充分調動,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展開充分、有效競爭,創造了我國經濟增長的“奇跡”。隨著形勢發展和經濟地位格局的變化,我國逐漸從過去的“追趕型”發展轉向現在的“引領型”發展,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照搬,沒有現成的創新可以模仿,對創新的原創性、引領性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但是這種創新成本高、難度大,疊加地方的經濟利益動機和面臨發展的考核壓力等,地方政府間的競爭日漸由過去的“增量競爭”轉為現在的“存量競爭”,地方保護的動機越來越強,有的地方形成逐底式的“政策洼地”競爭。這些問題都亟須通過健全公平競爭制度供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來解決。在此背景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可謂是正當其時,有利于提高各類經營主體創新和發展的積極性,優化提升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環境,更好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
一、公平競爭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原則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一國市場化程度越深,對政府承擔保障公平競爭的要求就越高。為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自由競爭,政府既需要健全保障公平競爭的法規制度,又需要強化公平競爭審查,使明確的公平競爭保障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兩方面協同發力,切實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體而言,一方面,政府應建立健全專門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直接保護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政府應健全與公平競爭相關的制度,完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內部決策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保證政府相關主體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其依法行政。
公平競爭對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至關重要,而當前地方政府鑒于利益動機而采取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愈演愈烈,疊加新舊形式的壟斷的影響,給公平競爭帶來嚴峻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要促進高質量發展,構建雙循環發展格局,強化審查促進公平競爭的意義就顯得格外重大。《條例》針對影響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等實踐中易發常見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從頂層制度設計方面予以規范。《條例》重點從公平競爭的審查標準、審查機制、監督保障三個方面加強國家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二、《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對各類影響公平競爭的因素全面覆蓋
《條例》從是否影響市場準入和退出、是否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是否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是否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面設立審查標準,切中了地方政府受利益動機驅使采取地方保護手段的痛點。具體來看,針對地方政府限制或阻礙經營主體自由進出市場等方面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阻礙統一的商品和要素市場形成等方面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保護導致不同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成本差異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針對地方政府保護扭曲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的問題,《條例》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在“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條例》的審查標準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實效性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公平競爭法治也將隨之完善。
三、《條例》規定的審查機制做到橫向協同、縱向統籌有機銜接
《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明確“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端隨著時間的推移日趨顯現,局部地區受益而整體效率受損,數字經濟時代的平臺壟斷等現象,《條例》從國家層面鼓勵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一方面,有利于推進“條條”監管目標與“塊塊”政策動機之間的統籌協調,推動地方政府局部利益與全國統一大市場整體目標之間的深度融合和激勵相容進入實踐探索階段,有助于改變地方政府之間競爭關系大于合作關系的局面,從而真正形成主動突破行政壁壘和屬地化管理的內在驅動力,促進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另一方面,《條例》順應了平臺經濟跨行業、跨區域的特點,為強化部門及區域間協同,實現跨部門、跨區域、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監管實踐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多元參與的審查監管合力。
四、《條例》規定的監督保障明確了主體責任和追責機制
《條例》明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方面的責任;明確未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從制度層面有力解決了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時,通過運用自由裁量空間影響公平競爭環境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條例》的規定能夠促進部門和地方政府調整績效目標管理方案,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其中,通過政績考核機制變革引領地方政府發展思維變革,進而從根本上加大地方政府對公平競爭和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工作力度,對于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有利于在保障市場發揮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使經營主體在“有為政府”營造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中充分、自由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升經濟運行效率,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 新華網報道:傳遞質量信任 提振消費信心——中國質量檢驗協會防偽溯源服務助力唱好消費環…(2025-03-19)
- 中國經濟網發布:傳遞質量信任 提振消費信心——中國質量檢驗協會防偽溯源服務助力唱好消…(2025-03-19)
- 新華網發布:中國質量檢驗協會開展2025年3·15“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承諾”主題活動…(2025-03-14)
- 人民網發布:3·15“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承諾”主題活動舉行(2025-03-15)
- 人民網專題報道——中國質檢協會:推動防偽溯源服務賦能 優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