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力譜寫反壟斷法治建設新篇章
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的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
從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起,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單一到全方位多元化,植根于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發展實際,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化,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對健全中國特色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提出更高要求。
圍繞夯實法律基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優化頂層設計,推動完善反壟斷配套立法,出臺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等,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為市場提供清晰指引,把社會主義法治優勢轉化為競爭治理效能。
“反壟斷法實施15年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規范法律體系,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增強我國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黃勇說。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
回望15年,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始終與經濟高質量發展、增進民生福祉息息相關。
2009年5月2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同年7月,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
2010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同年12月31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2015年4月,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等一系列規章。
2018年機構改革后,反壟斷法經過十年“運行”,完善配套立法“駛”上快車道。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相繼出臺《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關于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反壟斷指南,為經營主體提供清晰明確的規則指引。
市場監管總局相繼頒布實施《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修訂《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
科學的理論總是與偉大的實踐相互激蕩。順應時代要求和人民意愿,解決日益突出的妨礙公平競爭、抑制創業創新、擾亂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對反壟斷法作出適當修改,是時代必然、實踐必要、法治必需。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8月1日起施行,為新時代強化反壟斷奠定堅實的法治根基。
這是反壟斷法實施14年來的首次修訂,適應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和數字經濟的新特點,圍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反壟斷監管規則,強化法律責任和執法保障,標志著我國反壟斷和公平競爭政策實施邁向了更高水平。
以法為綱,崇法善治。
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反壟斷執法機構構筑公平競爭“四梁八柱”,推動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持系統性層次化舉措,競爭政策進入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頂層設計的視野。從2007年反壟斷法首次提出“競爭政策”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競爭政策迅速在我國生根、發展。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我國關于公平競爭政策的首個系統性、綱領性文件正式出臺。
2022年,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黃勇指出,這次修改既完善了市場壟斷的監管規則,又明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細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相關規定,為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執法奠定堅實基礎。
時間來到2023年,促進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公平競爭治理更加有力。
反壟斷執法機構出臺《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規章,制定重點領域行政性壟斷執法指引,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加強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持續推動市場競爭規則統一。
不止如此,各地紛紛展開行動。海南制定《海南自貿港公平競爭條例》,上海制定互聯網平臺企業競爭合規評價指引,黑龍江制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推動經營主體不斷增強合規意識,使反壟斷工作成為經濟轉型發展的內在動力。
15年間,我國已形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以1部行政法規、8部國務院反壟斷指南、6部部門規章為主要框架的法律規范體系,覆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政性壟斷等反壟斷領域基本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先后頒布17部關于反壟斷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反壟斷工作邁入法治化、常態化軌道。
回望來路,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成績斐然;展望未來,強化公平競爭法治保障步伐堅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勇毅篤行,守正創新,在新起點上奮力譜寫反壟斷法治建設新篇章。
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的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
從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起,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單一到全方位多元化,植根于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發展實際,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化,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對健全中國特色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提出更高要求。
圍繞夯實法律基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優化頂層設計,推動完善反壟斷配套立法,出臺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等,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為市場提供清晰指引,把社會主義法治優勢轉化為競爭治理效能。
“反壟斷法實施15年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規范法律體系,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增強我國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黃勇說。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
回望15年,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始終與經濟高質量發展、增進民生福祉息息相關。
2009年5月2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同年7月,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
2010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同年12月31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2015年4月,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等一系列規章。
2018年機構改革后,反壟斷法經過十年“運行”,完善配套立法“駛”上快車道。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相繼出臺《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關于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反壟斷指南,為經營主體提供清晰明確的規則指引。
市場監管總局相繼頒布實施《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修訂《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
科學的理論總是與偉大的實踐相互激蕩。順應時代要求和人民意愿,解決日益突出的妨礙公平競爭、抑制創業創新、擾亂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對反壟斷法作出適當修改,是時代必然、實踐必要、法治必需。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8月1日起施行,為新時代強化反壟斷奠定堅實的法治根基。
這是反壟斷法實施14年來的首次修訂,適應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和數字經濟的新特點,圍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反壟斷監管規則,強化法律責任和執法保障,標志著我國反壟斷和公平競爭政策實施邁向了更高水平。
以法為綱,崇法善治。
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反壟斷執法機構構筑公平競爭“四梁八柱”,推動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堅持系統性層次化舉措,競爭政策進入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頂層設計的視野。從2007年反壟斷法首次提出“競爭政策”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競爭政策迅速在我國生根、發展。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我國關于公平競爭政策的首個系統性、綱領性文件正式出臺。
2022年,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黃勇指出,這次修改既完善了市場壟斷的監管規則,又明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細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相關規定,為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執法奠定堅實基礎。
時間來到2023年,促進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公平競爭治理更加有力。
反壟斷執法機構出臺《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規章,制定重點領域行政性壟斷執法指引,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加強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持續推動市場競爭規則統一。
不止如此,各地紛紛展開行動。海南制定《海南自貿港公平競爭條例》,上海制定互聯網平臺企業競爭合規評價指引,黑龍江制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推動經營主體不斷增強合規意識,使反壟斷工作成為經濟轉型發展的內在動力。
15年間,我國已形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以1部行政法規、8部國務院反壟斷指南、6部部門規章為主要框架的法律規范體系,覆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政性壟斷等反壟斷領域基本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先后頒布17部關于反壟斷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反壟斷工作邁入法治化、常態化軌道。
回望來路,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成績斐然;展望未來,強化公平競爭法治保障步伐堅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勇毅篤行,守正創新,在新起點上奮力譜寫反壟斷法治建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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