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就《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就《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就涉及《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近年來,直播電商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消費、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虛假營銷、假冒偽劣等亂象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平臺對直播帶貨商家資質和商品質量審核不嚴,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關機構質量意識淡薄,重營銷、輕質量,重成交、輕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直播電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落實落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進一步加強直播電商常態化監管,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和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辦法》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直播電商行業各參與主體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一是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對于直播電商這種新業態新模式,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在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著眼于促進行業規范健康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規范直播電商行業亂象,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強調制度供給的基礎性和前瞻性。《辦法》結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著眼于構建直播電商行業的一般性、基礎性、普遍性監管制度,規范不同主體在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時的基本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在加強對交易行為監管的同時,探索對違法違規主體的流量監管,推動對自然人主播、數字人等的監管,推動建立直播營銷人員培訓、黑名單管理等制度。
三是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包括多方主體,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樞紐作用。《辦法》著力落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細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平臺經營者的合規管理,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監管壓力,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突出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規范。相對于傳統電商,由于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加入,直播電商的參與主體更加復雜,交易鏈條更長,外溢風險增加,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辦法》在落實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的同時,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規范,推動協同治理、系統治理。
三、《辦法》是否會增加平臺企業等相關主體負擔?
答:《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從具體操作層面,對相關主體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予以進一步明確,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監管要求進行整合細化,總體來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不會增加相關主體負擔。《辦法》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辦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履行核驗登記義務,報送相關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又如,《辦法》提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實踐中,黑名單制度目前已經是直播電商平臺治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普遍做法。《辦法》的制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預期和行業現狀,通過書面專題調研、實地調研、專題座談、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
四、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直播電商行業包括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多方主體,形成一個涉及群體多、覆蓋面廣的龐大生態系統,而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樞紐作用。《辦法》明確了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在違規處置、資質核驗、信息報送、培訓機制、分級管理、動態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協議規則,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核,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依法依規報送數據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壓實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并通過平臺企業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合規要求,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我們將根據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辦法》內容,盡快出臺實施,推動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就《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就涉及《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近年來,直播電商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消費、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虛假營銷、假冒偽劣等亂象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平臺對直播帶貨商家資質和商品質量審核不嚴,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關機構質量意識淡薄,重營銷、輕質量,重成交、輕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直播電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落實落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進一步加強直播電商常態化監管,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和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辦法》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直播電商行業各參與主體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一是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對于直播電商這種新業態新模式,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在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著眼于促進行業規范健康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規范直播電商行業亂象,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強調制度供給的基礎性和前瞻性。《辦法》結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著眼于構建直播電商行業的一般性、基礎性、普遍性監管制度,規范不同主體在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時的基本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在加強對交易行為監管的同時,探索對違法違規主體的流量監管,推動對自然人主播、數字人等的監管,推動建立直播營銷人員培訓、黑名單管理等制度。
三是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包括多方主體,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樞紐作用。《辦法》著力落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細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平臺經營者的合規管理,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監管壓力,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突出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規范。相對于傳統電商,由于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加入,直播電商的參與主體更加復雜,交易鏈條更長,外溢風險增加,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辦法》在落實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的同時,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規范,推動協同治理、系統治理。
三、《辦法》是否會增加平臺企業等相關主體負擔?
答:《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從具體操作層面,對相關主體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予以進一步明確,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監管要求進行整合細化,總體來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不會增加相關主體負擔。《辦法》堅持監管規范與促進發展并重,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辦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履行核驗登記義務,報送相關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又如,《辦法》提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實踐中,黑名單制度目前已經是直播電商平臺治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普遍做法。《辦法》的制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預期和行業現狀,通過書面專題調研、實地調研、專題座談、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
四、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直播電商行業包括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多方主體,形成一個涉及群體多、覆蓋面廣的龐大生態系統,而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樞紐作用。《辦法》明確了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在違規處置、資質核驗、信息報送、培訓機制、分級管理、動態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協議規則,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核,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依法依規報送數據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壓實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并通過平臺企業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合規要求,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我們將根據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辦法》內容,盡快出臺實施,推動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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