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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問題解答

2025年04月25日 08:29????信息來源: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問題解答》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秘書局、辦公室、綜合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司法部作為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的要求,針對前期執行中各地區、各部門反映的問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問題解答》。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進一步做好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執行《意見》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司法部辦公廳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問題解答

一、關于總體要求

1.行政檢查的定義及類型?

答:《意見》規定的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巡查、核驗的活動,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備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過程性行為,對行政機關了解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意見》規定了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是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不特定檢查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實施的檢查。個案檢查是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企業申請等實施的檢查,實際是有線索可查的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區或者本系統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檢查。行政執法主體基于隸屬關系對所屬企業進行的督促檢查,以及基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對所監管企業進行的督促檢查,不是行政檢查。

2.如何理解“涉企”?

答:根據民法典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同時,根據《意見》“堅決遏制亂檢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意見》規定嚴格規范。

二、關于明確行政檢查主體

3.《意見》要求“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要依法確認并向社會公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如何向社會公告?

答: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其行政檢查主體是指該部門本身。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等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檢查主體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認并公告。

4.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與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什么關系?受委托組織是否具有行政檢查主體資格?

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包含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行政檢查主體資格;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檢查主體資格,經合法委托后實施行政檢查的,要以委托主體的名義實施。委托書要載明委托的依據、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主動向社會公布。受委托組織和委托書可一并公示在行政檢查主體資格頁面。

三、關于清理并公布行政檢查事項

5.公布行政檢查事項的責任主體是誰?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依規公布本地區行政檢查事項,各省(區、市)政府要加強統籌把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部本級的行政檢查事項;實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本領域的行政檢查事項。

6.如何公布行政檢查事項?

答:可以采用清單列舉和文字說明相結合方式分類公布,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公布。法律規范對行政檢查事項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要逐一公布。法律規范僅作出“監督檢查”等原則規定的,不做重復性工作,可在已經公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事項清單上備注文字說明(如“上述行政執法事項包含相應的行政檢查事項”等),直接將已經公示的清單鏈接至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涉企行政檢查公示專欄”。

7.行政檢查的法定依據包括哪些法律規范?

答:《意見》提到的“法定依據”針對的是設定依據,限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權限內設定行政檢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檢查。

8.如何判斷“沒有實際成效”?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等要求,“沒有實際成效”既可以指“雖有法定依據但近五年未發生的、極少發生且沒有實施必要的、交叉重復的”,也可以指雖然經常發生但實際處于空轉狀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規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檢查事項。

9.如何清理行政檢查事項?

答:行政檢查事項要由制定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取消、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實施。非制定主體需提出擬取消、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的建議。

四、關于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

10.什么是“綜合查一次”?

答:“綜合查一次”的實質是聯合檢查,核心是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即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等多個行政執法主體,在同一時間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的聯合檢查。同時,要精簡現場檢查人員,避免因部門過多或者檢查人員過多增加檢查對象不合理的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內部不同內設機構實施檢查的,要根據《意見》,能合并的合并,盡量減少檢查頻次。

11.什么是簡單事項“一表通查”?

答: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的核心是減少現場檢查人數,即根據“綜合監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歸并檢查事項,并形成一張綜合檢查表單,如“餐飲監管一件事表單”等,明確一致的檢查標準,做到一表覆蓋,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的一組檢查人員完成檢查。

12.年度檢查頻次上限的公布主體是誰?

答:根據《意見》,2025年6月底前,有關主管部門要公布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公布本地區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但設區的市、自治州設定的行政檢查事項,由其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本地區的頻次上限。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部本級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條件成熟的,也可以公布本領域的頻次上限;實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本領域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

13.確定年度檢查頻次上限,是否包括根據專項檢查計劃實施的檢查頻次?

答:包括根據本級部署的專項檢查計劃實施的檢查頻次,不包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檢查計劃實施的檢查頻次。《意見》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公布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并未排除專項檢查。

14.《意見》規定檢查頻次列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是指該行政執法主體同一年度針對不同企業檢查的總次數,還是指同一年度針對同一企業檢查的最高頻次?

答:都包括。這有利于企業和社會更好地知曉行政執法主體檢查頻次情況,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頻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15.《意見》要求建立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如何貫徹落實?

答:根據《意見》,分級分類檢查的宗旨是推行精準檢查,提升檢查效能,減輕企業負擔。結合現行法律規定以及行政執法實踐,分級分類包括但不限于各層級行政執法主體、不同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特點和違法風險程度、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企業的規模和守法依規情況等。

五、關于嚴格行政檢查標準

16.什么是行政檢查標準?

答:行政檢查標準是指行政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所遵循的規范性要求和具體操作準則,包括裁量基準、技術標準、檢查要點、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規的具體要求等。同時,也是企業合法依規的指南,目的是保證行政執法人員、企業甚至社會公眾都能據此明確是否違法以及相應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補充其他解釋、說明等。

17.檢查標準與檢查依據的區別?

答:《意見》中的“檢查依據”,主要是指授權開展行政檢查的法定依據,解決檢查權力來源問題;“檢查標準”主要是指檢查時要遵循的規范性要求和操作準則,解決怎么檢查的問題。

18.如何公布行政檢查標準,公布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意見》,2025年6月底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自行梳理公布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并將公布的信息及時鏈接至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涉企行政檢查公示專欄”。在公布檢查標準時,要解決檢查標準過高或者標準不一致等問題。

六、關于行政檢查程序

19.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應企業申請等實施行政檢查的事項,是否需要制定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

答:需要。這有利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所有以行政執法主體名義實施的行政檢查,都需要在檢查前報請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

20.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是否需要推行“掃碼入企”?司法部是否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

答:需要。根據《意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行政檢查要推行“掃碼入企”。目前,司法部正在開發的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融執法與監督于一體。正式上線后,可以提供給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使用。“掃碼入企”可以參考地方的經驗做法,目前部分地方已經借助使用行政行為碼(通過行政執法系統生成,為每個檢查行為賦碼,適用于從檢查到處罰、強制等行政行為的全部環節)和電子行政執法證碼(通過電子行政執法證,為每個行政執法人員賦碼,適用于行政執法人員的全部行為),實現檢查頻次監督、評價反饋等功能。

21.觀摩、督導、考察、服務等行為是否也要“掃碼入企”?

答:需要。《意見》要求,嚴禁變相檢查,不得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行檢查之實。一些入企普法、法治體檢服務,能掃碼的要掃碼,不能掃碼的也要通過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記錄。

七、關于嚴格控制專項檢查

22.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計劃是否要報國務院批準?

答:需要。《意見》要求,專項檢查要實行年度數量控制,事先擬訂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按照規定備案。據此,無論是否實行垂直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檢查(可表現為專項行動、專項排查、專項整治等形式)都需要事先擬定檢查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報司法部備案。備案時,需要向司法部報送專項檢查計劃及其說明。地方執行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不用再重復報批和備案。

23.《意見》要求,專項檢查計劃要按照規定備案,向哪個部門備案?

答:原則上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意見》要求,司法部作為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意見》的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跟蹤工作進展。制定部門要依法公布專項檢查計劃,并將公布的信息及時鏈接至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涉企行政檢查公示專欄”。

24.部署專項檢查的原則?專項檢查計劃包含哪些內容?

答:部署專項檢查必須合法必要,嚴格控制事項范圍、參加人數、檢查內容和檢查時限等。檢查計劃要包含檢查依據、主體、對象、時間、地域、事項、方式等內容,堅決杜絕重復、拆分、多頭、輪番、長時間開展專項檢查。

八、關于壓實規范管理責任

25.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哪些主體?

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是指承擔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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