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推進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數據要素驅動作用,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優化調整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通過稅收大數據實現“全國通辦”,在不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稅負擔基礎上,促進稅源地與稅收入庫地更好匹配,提高納稅服務水平,促進限售股減持更加規范,助力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現行個人轉讓限售股有關規定,在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不變的基礎上,將納稅地點由證券機構所在地調整為限售股所對應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適用范圍?
《公告》所稱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等相關規定的各類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即個人持有的從退市板塊轉到交易所市場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稅務部門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務措施?
稅務部門為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提供便利化舉措,本著“系統數據多跑網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少跑馬路”的原則,依托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助力證券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異地代扣代繳,稅款異地繳納、屬地入庫,實現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申報“全國通辦”。
(一)證券機構扣繳登記“全國通辦”。證券機構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記信息可全國使用,無需重復辦理稅務登記。
(二)證券機構扣繳申報“全國通辦”。證券機構無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辦理扣繳申報,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同時,也可繼續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部門通過比對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和基礎信息,預填上市公司基礎信息,證券機構確認提交后,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證券機構繳納稅款“全國通辦”。證券機構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納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國范圍內自動簽訂授權劃繳稅款協議,無需多次支付稅款。證券機構無需重復多地簽訂劃繳稅款協議,僅需申報前一次性確認用于限售股繳納的三方協議賬戶,實現一次繳稅、批量屬地入庫。
(四)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全國通辦”。納稅人需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五、哪些情形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辦理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發生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等情形的,應在次月申報期內按規定自行申報納稅。
六、主管稅務機關是否發生變化?
《公告》實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同管理。對于手續費退庫等業務,證券機構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可繼續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部門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傳遞相關資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并辦理退稅,不額外增加證券機構的辦理成本。
七、《公告》從何時開始施行?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即,對于《公告》發布后辦理扣繳申報、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均按照《公告》規定執行。
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推進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數據要素驅動作用,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優化調整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通過稅收大數據實現“全國通辦”,在不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稅負擔基礎上,促進稅源地與稅收入庫地更好匹配,提高納稅服務水平,促進限售股減持更加規范,助力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現行個人轉讓限售股有關規定,在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不變的基礎上,將納稅地點由證券機構所在地調整為限售股所對應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適用范圍?
《公告》所稱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等相關規定的各類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即個人持有的從退市板塊轉到交易所市場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稅務部門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務措施?
稅務部門為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提供便利化舉措,本著“系統數據多跑網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少跑馬路”的原則,依托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助力證券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異地代扣代繳,稅款異地繳納、屬地入庫,實現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申報“全國通辦”。
(一)證券機構扣繳登記“全國通辦”。證券機構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記信息可全國使用,無需重復辦理稅務登記。
(二)證券機構扣繳申報“全國通辦”。證券機構無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辦理扣繳申報,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同時,也可繼續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部門通過比對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和基礎信息,預填上市公司基礎信息,證券機構確認提交后,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證券機構繳納稅款“全國通辦”。證券機構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納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國范圍內自動簽訂授權劃繳稅款協議,無需多次支付稅款。證券機構無需重復多地簽訂劃繳稅款協議,僅需申報前一次性確認用于限售股繳納的三方協議賬戶,實現一次繳稅、批量屬地入庫。
(四)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全國通辦”。納稅人需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五、哪些情形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辦理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發生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等情形的,應在次月申報期內按規定自行申報納稅。
六、主管稅務機關是否發生變化?
《公告》實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同管理。對于手續費退庫等業務,證券機構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可繼續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部門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傳遞相關資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并辦理退稅,不額外增加證券機構的辦理成本。
七、《公告》從何時開始施行?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即,對于《公告》發布后辦理扣繳申報、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均按照《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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