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品≠處理品 商家應負責“三包”
特價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后,商家不退不換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了一起商家通過混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規避責任的投訴,經協調,消費者成功退換商品。
據了解,消費者陳先生日前在某鞋店購買了一雙休閑鞋,穿著不滿一個月,鞋子便出現斷底開膠的情況。陳先生與商家協商退貨,商家稱這款鞋是特價商品,不退不換。陳先生向浦東新區消保委投訴,要求退貨。
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商家了解情況。商家表示該款鞋屬于特價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已聲明不享受“三包”服務,只能付費維修。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強調即使是特價商品,經營者也應當承擔包修、包退、包換或其他責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如果商家銷售的是處理品,必須在鞋類商品顯著位置和購貨憑證、信譽卡上向消費者明示,否則經營者應承擔“三包”責任。經調解,商家同意為陳先生等價調換一雙新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正常使用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商家在售出特價商品時未明示瑕疵,且混淆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的概念,將特價商品作為處理品對待,拒絕承擔“三包”責任,這種做法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要求更換、退貨”的規定,要求對方履行“三包”責任。
如何區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浦東新區消保委表示,目前法律上并無明確定義,從通常理解來看,特價商品基于庫存清倉、節日營銷等目的降價,商品本身無質量瑕疵,依法仍享“三包”服務,而處理品則是因殘次、瑕疵等原因降價銷售,需顯著標注“不適用‘三包’”。
浦東新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不要被商家混淆了概念,特價商品無質量告知的,默認享受“三包”,處理品需有“殘次品”“不‘三包’”等顯著標識。
特價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后,商家不退不換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了一起商家通過混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規避責任的投訴,經協調,消費者成功退換商品。
據了解,消費者陳先生日前在某鞋店購買了一雙休閑鞋,穿著不滿一個月,鞋子便出現斷底開膠的情況。陳先生與商家協商退貨,商家稱這款鞋是特價商品,不退不換。陳先生向浦東新區消保委投訴,要求退貨。
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商家了解情況。商家表示該款鞋屬于特價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已聲明不享受“三包”服務,只能付費維修。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強調即使是特價商品,經營者也應當承擔包修、包退、包換或其他責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如果商家銷售的是處理品,必須在鞋類商品顯著位置和購貨憑證、信譽卡上向消費者明示,否則經營者應承擔“三包”責任。經調解,商家同意為陳先生等價調換一雙新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正常使用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商家在售出特價商品時未明示瑕疵,且混淆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的概念,將特價商品作為處理品對待,拒絕承擔“三包”責任,這種做法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要求更換、退貨”的規定,要求對方履行“三包”責任。
如何區分特價商品與處理品?浦東新區消保委表示,目前法律上并無明確定義,從通常理解來看,特價商品基于庫存清倉、節日營銷等目的降價,商品本身無質量瑕疵,依法仍享“三包”服務,而處理品則是因殘次、瑕疵等原因降價銷售,需顯著標注“不適用‘三包’”。
浦東新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不要被商家混淆了概念,特價商品無質量告知的,默認享受“三包”,處理品需有“殘次品”“不‘三包’”等顯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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