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75號公告
關于供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
為確保內地供應香港用于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賽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做好內地供應香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現就供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公告如下。
一、為規范供香港奧運會馬術賽事項目食品及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供港奧運食品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檢驗檢疫工作方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關于供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合作安排》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供港奧運食品是指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以下簡稱香港食衛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獲得出口衛生注冊登記的內地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生產企業)生產的由香港馬術公司指定酒店及馬術賽事會場餐飲供應商(以下簡稱香港供應方)在內地集中采購、集中儲運的專供香港奧運會馬術賽事項目使用的食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供港奧運食品指定生產企業應當在簽訂供港奧運食品訂貨合同后,立即告知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并提供供港奧運食品的種類、數量、生產日期、包裝、發貨日期、到達口岸日期、收貨人、運輸方式、存放和使用地點等有關信息。
五、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指定生產企業實施駐廠監管。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在供港奧運食品生產期間,應派出監管小組對指定生產企業實施24小時不間斷駐廠全過程監管。香港食衛局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配合下,可派員到指定生產企業,對種植、養殖基地、加工和貯運過程進行聯合檢查。
六、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實施批批檢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對指定生產企業生產的供港奧運食品實施批批檢驗、批批留樣、嚴格準出。
七、供港奧運食品應滿足香港食衛局與國家質檢總局協商后共同提出的供港奧運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香港食衛局未提出有關要求的,應符合我國奧運食品有關的要求。我國奧運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可以登錄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查詢。
八、供港奧運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并在運輸包裝上加施檢驗檢疫標識。供港奧運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供港,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九、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實施點對點供港運輸。供港奧運食品直接從指定生產企業運往香港供應方倉庫的,由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指定生產企業直接對運輸工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需要與本地其他企業生產的供港奧運食品拼裝運輸的,須在由北京奧組委認可并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供港奧運食品存放場所存放,達到運輸量的,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裝載,并加施檢驗檢疫封識。供港奧運食品在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下,由GPS定位的專用運輸工具按指定路線、封閉運輸、直運香港。
十、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供港奧運食品,只查驗運輸工具是否完好,單證和封識是否齊全、相符,符合要求的直接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不再開箱驗貨。
十一、檢驗檢疫機構對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并立即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十二、對于不如實申報,或其他逃避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并向奧組委通報。
十三、從事供港奧運食品檢驗檢疫的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發生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四、本規定適用于內地供港奧運會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奧運會(含殘奧會)結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為確保內地供應香港用于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賽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做好內地供應香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現就供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公告如下。
一、為規范供香港奧運會馬術賽事項目食品及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供港奧運食品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檢驗檢疫工作方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關于供港奧運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合作安排》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供港奧運食品是指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以下簡稱香港食衛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獲得出口衛生注冊登記的內地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生產企業)生產的由香港馬術公司指定酒店及馬術賽事會場餐飲供應商(以下簡稱香港供應方)在內地集中采購、集中儲運的專供香港奧運會馬術賽事項目使用的食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供港奧運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供港奧運食品指定生產企業應當在簽訂供港奧運食品訂貨合同后,立即告知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并提供供港奧運食品的種類、數量、生產日期、包裝、發貨日期、到達口岸日期、收貨人、運輸方式、存放和使用地點等有關信息。
五、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指定生產企業實施駐廠監管。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在供港奧運食品生產期間,應派出監管小組對指定生產企業實施24小時不間斷駐廠全過程監管。香港食衛局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配合下,可派員到指定生產企業,對種植、養殖基地、加工和貯運過程進行聯合檢查。
六、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實施批批檢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對指定生產企業生產的供港奧運食品實施批批檢驗、批批留樣、嚴格準出。
七、供港奧運食品應滿足香港食衛局與國家質檢總局協商后共同提出的供港奧運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香港食衛局未提出有關要求的,應符合我國奧運食品有關的要求。我國奧運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可以登錄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查詢。
八、供港奧運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并在運輸包裝上加施檢驗檢疫標識。供港奧運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供港,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九、國家質檢總局對供港奧運食品實施點對點供港運輸。供港奧運食品直接從指定生產企業運往香港供應方倉庫的,由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指定生產企業直接對運輸工具加施檢驗檢疫封識;需要與本地其他企業生產的供港奧運食品拼裝運輸的,須在由北京奧組委認可并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供港奧運食品存放場所存放,達到運輸量的,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裝載,并加施檢驗檢疫封識。供港奧運食品在指定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下,由GPS定位的專用運輸工具按指定路線、封閉運輸、直運香港。
十、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供港奧運食品,只查驗運輸工具是否完好,單證和封識是否齊全、相符,符合要求的直接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不再開箱驗貨。
十一、檢驗檢疫機構對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并立即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十二、對于不如實申報,或其他逃避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并向奧組委通報。
十三、從事供港奧運食品檢驗檢疫的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發生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四、本規定適用于內地供港奧運會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奧運會(含殘奧會)結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人選名單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鈉的測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號國家標準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