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5號公告
2006年07月26日 00:00????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關于調整進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的公告
根據2006年4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修訂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現對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32號公告及第69號局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調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處理(MB)
一、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劑量(g/m3)
最低濃度要求(g/m3)
2小時
4小時
12小時
24小時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1℃
64
48
42
36
32
二、熏蒸溫度不低于10℃,熏蒸時間不少于24小時。熏蒸處理過程中應至少在第2、4、24小時時進行熏蒸濃度檢測。
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術要求處理并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不需按新的技術要求重新進行處理及標識。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關于調整進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的公告
根據2006年4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修訂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現對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32號公告及第69號局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中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調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處理(MB)
一、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
劑量(g/m3) |
最低濃度要求(g/m3) |
|||
2小時 |
4小時 |
12小時 |
24小時 |
||
≥21℃ |
48 |
36 |
31 |
28 |
24 |
≥16℃ |
56 |
42 |
36 |
32 |
28 |
≥11℃ |
64 |
48 |
42 |
36 |
32 |
二、熏蒸溫度不低于10℃,熏蒸時間不少于24小時。熏蒸處理過程中應至少在第2、4、24小時時進行熏蒸濃度檢測。
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術要求處理并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不需按新的技術要求重新進行處理及標識。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閱讀: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人選名單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鈉的測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號國家標準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