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23號公告
關于對M2和M3類車輛實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經研究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6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對M2、M3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
根據我國載客汽車行業總體特點,M2、M3載客汽車底盤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相關要求,承擔信息備案、配合缺陷調查等相關責任,但底盤生產企業不作為召回責任的主體。
M2、M3載客汽車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備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開始,2006年8月15日結束,信息備案相關要求參見《關于報送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相關備案信息的通知》(質檢辦質[2004]271號)和汽車召回信息的相關說明(見附件)。
質檢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汽車召回信息備案的相關說明
1. M2、M3類載客汽車制造商應盡快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實施第一次信息備案工作;
2. M2、M3類載客汽車制造商應提交底盤技術參數及底盤生產企業信息,并將“每臺車輛的VIN”與該車所裝備底盤的VIN號一同提交;
3. 車輛識別信息和車輛技術資料中描述的車輛型號應包括:產品型號、產品名稱、商標、中文車型名稱和車型商業名稱,并說明該車型生產和銷售的起止時間;
4. 車輛技術資料應說明相關系統及其子系統的型式及結構、工作示意圖及元件布置圖等;
5. 載客汽車底盤生產企業將所生產底盤產品的識別信息、車輛技術資料、經銷和售后服務渠道及車主信息按《規定》和《關于報送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相關備案信息的通知》(質檢辦質[2004]271號)文件的要求備案。其中,車主信息為使用該底盤客車整車制造商或其他用戶;
6. 備案信息原則上應以電子文件格式提交,特別情況下經許可采用書面材料;
7. 信息備案工作的聯系方式調整如下:
傳真:010-65527365
郵件:開設專用的信息備案郵箱:beian@qiche365.org.cn,原zhaohui@qiche365.org.cn停止使用。
經研究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6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對M2、M3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
根據我國載客汽車行業總體特點,M2、M3載客汽車底盤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相關要求,承擔信息備案、配合缺陷調查等相關責任,但底盤生產企業不作為召回責任的主體。
M2、M3載客汽車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備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開始,2006年8月15日結束,信息備案相關要求參見《關于報送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相關備案信息的通知》(質檢辦質[2004]271號)和汽車召回信息的相關說明(見附件)。
質檢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 M2、M3類載客汽車制造商應盡快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實施第一次信息備案工作;
2. M2、M3類載客汽車制造商應提交底盤技術參數及底盤生產企業信息,并將“每臺車輛的VIN”與該車所裝備底盤的VIN號一同提交;
3. 車輛識別信息和車輛技術資料中描述的車輛型號應包括:產品型號、產品名稱、商標、中文車型名稱和車型商業名稱,并說明該車型生產和銷售的起止時間;
4. 車輛技術資料應說明相關系統及其子系統的型式及結構、工作示意圖及元件布置圖等;
5. 載客汽車底盤生產企業將所生產底盤產品的識別信息、車輛技術資料、經銷和售后服務渠道及車主信息按《規定》和《關于報送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相關備案信息的通知》(質檢辦質[2004]271號)文件的要求備案。其中,車主信息為使用該底盤客車整車制造商或其他用戶;
6. 備案信息原則上應以電子文件格式提交,特別情況下經許可采用書面材料;
7. 信息備案工作的聯系方式調整如下:
傳真:010-65527365
郵件:開設專用的信息備案郵箱:beian@qiche365.org.cn,原zhaohui@qiche365.org.cn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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