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85號公告
根據香港《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并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福利食物局,決定從2003年12月31日起,將“7+37”種藥物殘留控制項目中剩余的18種藥物(即桿菌肽Bacitracin、頭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i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紅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慶大霉素Gentamicin、伊維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惡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觀霉素Spectinomycin、替爾謀寧Tiamulin、泰樂菌素Tylosin、維及霉素Nirginiamycin)納入供港動物及其產品藥物殘留控制管理范圍進行管制。為了保證供應香港的動物、動物產品藥物殘留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現將對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檢驗檢疫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要在“7+19”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從2003年12月31日起將上述18種藥物納入管理范疇。
二、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下同)要加強對藥物的管理,嚴禁在養殖場使用、存放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對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種藥物的使用,要嚴格遵照藥物停藥期、用量和用藥方法的規定。
三、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及飼料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禁在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中添加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各養殖場要加強對動物飼料的管理,對添加限用藥物的飼料要科學地把握添加劑量和停止飼喂的時間,防止藥物殘留超標。
四、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環節的藥物、飼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控制藥物殘留,在充分掌握各養殖場藥物使用情況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開展藥物殘留檢測監測工作。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各項規定,密切跟蹤本地區供港產品的衛生質量狀況,并加強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監督。
六、駐港澳代理機構要主動與兩地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兩地主管部門、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反饋內地供港澳商品的衛生質量狀況,提出改進建議。
七、對違反規定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加工廠和出口企業,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對供澳門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控制和監測,參照本公告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一、各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要在“7+19”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從2003年12月31日起將上述18種藥物納入管理范疇。
二、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下同)要加強對藥物的管理,嚴禁在養殖場使用、存放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對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種藥物的使用,要嚴格遵照藥物停藥期、用量和用藥方法的規定。
三、各供港動物養殖場及飼料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禁在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中添加內地和香港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各養殖場要加強對動物飼料的管理,對添加限用藥物的飼料要科學地把握添加劑量和停止飼喂的時間,防止藥物殘留超標。
四、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供港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環節的藥物、飼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控制藥物殘留,在充分掌握各養殖場藥物使用情況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開展藥物殘留檢測監測工作。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各項規定,密切跟蹤本地區供港產品的衛生質量狀況,并加強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監督。
六、駐港澳代理機構要主動與兩地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兩地主管部門、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反饋內地供港澳商品的衛生質量狀況,提出改進建議。
七、對違反規定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加工廠和出口企業,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對供澳門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控制和監測,參照本公告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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