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并三倍賠償!內蒙古破獲一起銷售假藥案
4月4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區藥監局第五檢查分局與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公安局聯合偵辦的銷售假藥案,在杭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成為巴彥淖爾市首例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22年3月11日,群眾舉報杭錦后旗的王某中醫診所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質量可疑。第五檢查分局在獲悉線索后,對該產品進行了調查研判,初步判斷該產品可能為假藥,并主動與公安部門聯系,對案件線索進行會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檢查分局與公安部門聯合對涉案診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未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復方咳喘靈、筋骨疼消丸等涉案產品。隨即,第五檢查分局迅速協調聯系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產品均為假藥。公安部門根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假藥認定意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歸案。
經深入調查,王某在其經營的王某中醫診所內,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購進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復方咳喘靈共1880瓶,銷售1808瓶,尚未銷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額3萬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對72瓶扣押假藥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藥并依法處置、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支付其銷售假藥價格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8480元。
4月4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區藥監局第五檢查分局與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公安局聯合偵辦的銷售假藥案,在杭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成為巴彥淖爾市首例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22年3月11日,群眾舉報杭錦后旗的王某中醫診所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質量可疑。第五檢查分局在獲悉線索后,對該產品進行了調查研判,初步判斷該產品可能為假藥,并主動與公安部門聯系,對案件線索進行會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檢查分局與公安部門聯合對涉案診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未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復方咳喘靈、筋骨疼消丸等涉案產品。隨即,第五檢查分局迅速協調聯系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產品均為假藥。公安部門根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假藥認定意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歸案。
經深入調查,王某在其經營的王某中醫診所內,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購進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復方咳喘靈共1880瓶,銷售1808瓶,尚未銷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額3萬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對72瓶扣押假藥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藥并依法處置、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支付其銷售假藥價格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8480元。
- 湖北2024年查處假冒商標案1476件(2025-04-28)
- 福建開展“四個行動” 整治農村假冒偽劣食品(2025-04-28)
- 鶴壁山城:嚴打假冒知名白酒品牌違法行為(2025-04-26)
- 開展“四個行動” 整治農村假冒偽劣食品(2025-04-25)
- 重慶開展農村地區假冒偽劣食品線索征集(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