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假酒,獲刑六個月,向社會公眾道歉
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長春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春市南關區等地向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25000元;向楊某某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29650元。2020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在劉某某車庫內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的國窖1573酒80箱、貴州茅臺酒52箱、五糧液酒112箱、舍得白酒5箱,被扣押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為108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懲處。本案中,劉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權益,侵害了公共利益,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不特定消費者權益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4650元依法收繳,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某某承擔銷毀假酒費用人民幣3694元。被告人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長春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長春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春市南關區等地向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25000元;向楊某某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29650元。2020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在劉某某車庫內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的國窖1573酒80箱、貴州茅臺酒52箱、五糧液酒112箱、舍得白酒5箱,被扣押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為108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懲處。本案中,劉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權益,侵害了公共利益,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不特定消費者權益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4650元依法收繳,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某某承擔銷毀假酒費用人民幣3694元。被告人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長春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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